画院美术馆

参观服务

工作内容和职责

  主要负责开展美术展览、收藏及公共教育服务等工作。

展览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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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办展

一、应有我国地市级以上的文化部门作为主办单位,并能提供该部门作为主办单位的信函原件或法人委托书(联展还需提供50岁以上参展画家的同意参展回执)。二、办展单位或个人须向中国国家画院美术馆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国家画院美术馆展览申请登记表》(点此下载)。三、展览申办方须向中国国家画院美术馆提交申办展览单位或个人的简介、策展方案以及拟办展览的全部资料(含作品图片或画册)。四、以上文件,经我馆艺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我馆代表(简称甲方)和申办展览方代表(简称乙方)签订办展协议书。五、外国展览及港澳地区、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所办的展览,在通过我馆艺术委员会评审之后,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与我馆签订办展协议书。  通信地址:北京 西三环北路54号邮  编:100048电  话:010-68411369邮  箱:cnapm@126.com